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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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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提高土地要素保障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推进绿色发展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在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部占补平衡系统)中备案的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类指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统筹(以下简称指标统筹),是指实施《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工业园区建设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存在补充耕地指标缺口,逐级负责统筹落实补充耕地指标的行为。


  第四条 省建立省级统筹库,主要用于解决跨市域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缺口。


  第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市级统筹库,储备指标统筹解决辖区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建设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缺口。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以部占补平衡系统指标储备库为基础组建县级统筹库,大力实施各类补充耕地项目,积极生产补充耕地指标,按照属地原则优先保障辖区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工业园区建设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第七条 县级统筹库保障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存在指标缺口的,方可申请市级统筹;对跨市域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经市级统筹后仍然存在缺口的,方可申请省级统筹。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级统筹资格审核,确定省级统筹规模及指标划转,由省土地开发整治中心具体实施。


  第九条 省级统筹的新增耕地指标不改变指标的权属,在新增耕地指标入库时划转10%纳入省级统筹库。


  第十条 省级统筹指标按照先申请先安排、先划转先使用的原则进行使用,2年未使用的按原划转渠道收回。


  第十一条 省级统筹指标申请程序:


  (一)申请。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省级统筹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补充耕地指标缺口、申请省级统筹规模等。


  (二)审核。省自然资源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根据省级统筹库情况提出省级统筹意见;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同意。


  (三)缴费。同意省级统筹的,申请人组织缴费,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统筹资金缴入承担省级统筹任务县的县级财政。


  (四)划转。申请人缴清费用后,省自然资源厅将补充耕地指标划转到申请人指定的指标库。


  第十二条 省级统筹标准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规定的贵州省补充耕地统筹标准的80%执行,即:基准价每亩4万元(其中水田每亩8万元),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0.8万元。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新增耕地后期管护的责任主体,严格新增耕地后期管护,足额安排新增耕地管护费用,确保补充耕地指标数量真实、质量可靠。指标统筹不改变新增耕地的后续管护责任。


  第十四条 各地指标统筹收益优先安排用于实施补充耕地及后续管护、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方面。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所得统筹收益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级统筹实施等情况,适时调整补充耕地统筹标准。


  第十六条 市(州)人民政府要明确市级统筹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市级统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统筹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国家规定另有要求的,执行国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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