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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医保局关于印发《市医疗保障系统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经办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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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医保办发〔2021〕67号六盘水市医保局关于印发《市医疗保障系统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经办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wps

各市(特区、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贵州省医疗保障系统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暂行)》、《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医疗保障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05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20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市医疗保障系统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经办工作规程(暂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个人承诺书(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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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系统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经办工作规程(暂行)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根据《贵州省医疗保障系统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暂行)》、《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医疗保障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05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20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经办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经办工作规程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第三条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公共服务事项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五条 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由设区的市级(含)以上医疗保障部门法制机构会同业务机构进行编制,并根据法律、法规废改立和国务院决定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含)以上医疗保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保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进行审核。

第七条 实施证明事项的医疗保障部门业务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废改立和国务院决定要求,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医疗保障部门法制机构发起调整申请。

第八条 医疗保障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内部审核通过后,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定,并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场所、部门网站等渠道公布,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下载。

第九条 实施证明事项的医疗保障部门业务机构发起动态调整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调整报告;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三)调整依据。

第十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十一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十二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申请人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十三条 在公共服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实施证明事项的医疗保障部门业务机构应及时修改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管理与实施提出建议和投诉,由被投诉医疗保障部门法制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医疗保障部门法制机构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个人承诺书(参考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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