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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调整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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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依据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情况,制定出台《关于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

二、调整伤残津贴

(一)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领取伤残津贴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属于调整对象。

(二)为体现对伤残程度高的工伤职工适当倾斜,并考虑我省两年调整一次的频率,综合确定本次调整伤残津贴的具体标准:一级每人每月增加450元,二级430元,三级410元,四级390元,五级370元,六级350元。

三、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且之后继续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属于调整对象。

(二)为体现对配偶与其他亲属之间的差别,并考虑我省两年调整一次的频率,综合确定了本次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具体标准:工亡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其他亲属13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四、资金渠道

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职工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参保职工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余极少数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原渠道开支。

五、调整时间

我省已建立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工伤保险长期性待遇每两年调整一次。最近一次调整时间为2018年1月1日,故本次待遇调整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六、其他问题

本通知针对的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且符合调整对象规定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的残疾抚恤金待遇调整,仍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公(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23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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