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特区、区)教育局,各市级审批民办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于近期开展全市2020年度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学校不参加本年度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依法诚信办学;
(二)办学条件;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及决策机构、校长履职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教育教学与科研情况;
(六)招生就业情况;
(七)资产与财务管理情况;
(八)校园安全稳定情况;
(九)党团组织建设与思想政治教育情况;
(十)其他法定事项。
三、年检程序
(一)学校自查。4月1日起至4月9日,各民办学校按照年检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准备档案资料备查。
(二)材料报送。4月16日前各学校将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教育主管部门。须报材料包括:自查报告(含2020年度工作自查和2021年度工作计划)、《六盘水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评审表》(附件1)、《六盘水市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财务审计报告书。
(三)审查核实。教育部门采取书面材料审查和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人员对各学校进行核查,各市(特区、区)自行决定核查时间。
(四)通报结果。教育部门根据各学校自查报告和检查组提供的检查报告,结合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出具年检意见,并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各市(特区、区)教育局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年检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处理: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9.无固定办学场所,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育教学要求的;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的;
10.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合法权益的。
四、有关要求
(一)各学校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年检结果将作为民办学校招生计划、评先评优和申请各类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各学校若对《六盘水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报告书》的指标体系有修改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教育部门反馈,以便完善。
联系人:冉景明;联系电话:8202173;邮箱:lpsmbjy@126.com
附件:1.六盘水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评审表.xlsx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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