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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乡镇” 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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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全市创建工作重心向基层下沉,进一步扩大创建工作覆盖率,常态化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乡镇”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中办发〔2018〕65号)和《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字20201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和民族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弘扬三线精神、深化三变改革、谱写三交新篇章”为创建主题,把创建工作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促进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扎实推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在基层得到贯彻落实,维护基层民族团结,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开创百姓富生态美多彩凉都新未来贡献力量。

二、创建目标

按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乡镇测评指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民族政策法规和各级支持乡镇发展的政策措施,建成一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街道)、村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为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提供强大助力。

三、创建范围

覆盖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各县(市、特区、区)重点打造2—4个民族团结创建示范乡镇(街道),高标准将六枝特区落别乡、盘州市淤泥乡、水城县米箩镇、钟山区月照街道打造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乡镇”活动示范点。

四、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在乡镇(街道)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健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常态化机制,切实打牢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采用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党支部政治理论集体学习或干部职工会学习等方式,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学习《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贵州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等民族理论政策法规。改进民族团结进步宣传载体和方式,充分运用新媒体打造宣传载体,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学习宣传活动做到有活动、有载体、有学习资料、有成效,制定检验学习成果的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通过学习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各族群众“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结合乡镇(街道)实际,创新形式、创新载体、创新手段,积极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街道)、村寨建设。重点对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乡镇测评指标》,“五个一”为载体(一个领导小组、一次会议部署、一个创建方案、一份典型材料和一个宣传载体),把创建工作融入本乡镇(街道)各项工作方方面面,创建一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乡镇(街道)、村寨,切实提高创建工作质效。成功创建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街道)、村寨的,优先推荐申报为全国、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和模范集体。

(三)积极促进乡镇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把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持续推进农村产业革命、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三变”改革持续深化等重点任务,促进乡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稳步提升、固定资产投资较快增长、农民人均收入逐年提高、贫困人口清零,实现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基本完善并提升。支持乡镇推进“一乡一特”“一村一品”产业发展,力争每个乡镇建成至少1个特色农产品支柱产业。支持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农用地、集体经营性资产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兴办企业,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发展旅游产业,力争推出一批乡村旅游示范。

(四)促进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发展。推进乡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支持开展民族节庆、歌舞、传统手工艺等民族文化传承活动,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充分利用民族传统节日、纪念日等,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健康向上、富有民族特色的文体娱乐活动。深入挖掘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人才,积极培养民族工艺领军人才,组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支持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人才兴办企业,促进少数民族手工艺传承发展。支持民族古籍、民族语言、民族文字挖掘、保护和传承。

(五)积极构建和谐良好的发展环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导各民族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及时了解各族群众意愿、呼声和利益诉求,切实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提高各族群众满意度。建立涉及民族关系的矛盾纠纷处理协调机制,定期排查影响民族团结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确保社会治安良好。宣传民族政策法规,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进一步增强各族群众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

(六)坚持党对基层民族工作的领导。加强乡镇(街道)党建工作,坚持“党建引领促民族团结”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党组织在做好基层民族工作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乡镇(街道)要把民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学习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法规,注重对乡镇(街道)领导、党组织负责人的民族理论、政策法规培训,注重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注重培养和发展少数民族职工加入党组织,进一步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教育引导党员在创建活动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民族团结创建办负责牵头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进乡镇”工作,制定印发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进乡镇”工作方案,定期听取工作推进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报道。深入挖掘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乡镇”活动中的典型事例、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充分利用报刊、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宣传。通过正面宣传报道,既造声势、又鼓干劲,为推动创建活动营造良好氛围,汇聚强大正能量。各乡镇(街道)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每月上报不少于1篇创建信息到各县区创建办,由县区创建办汇总后上报市创建办

(三)注重档案管理。各乡镇(街道)要注重创建工作过程中档案资料收集工作,结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乡镇测评指标》,完整收集各项工作印证材料。各项资料要充分突出各乡镇(街道)履职尽责情况,体现工作成效,梳理出特色亮点。各项资料完整收集后,认真审核、分类装订,做到规范有序、保质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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