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家庭每年每户设置的免费气量调增为120立方米/户·年。超出免费气量后,对应气量按照居民阶梯气价开始收费。
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价格要继续严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气第一、第二档价格平均值和联动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二者中的较低价格执行,即市中心城区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价格执行2.99元/立方米。
落实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对学生、未成年人、60-70岁以内的老年人等凭有效证件实行半票优惠;对残疾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儿童(14周岁以下)、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票。如:《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旅游委关于核定妥乐景区门票价格的通知》(六盘水发改价格〔2016〕378号)和《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旅游委关于核定乌蒙大草原景区门票价格、观光车价格的通知》(六盘水发改价格〔2016〕377号)对相关景区作出以下通知:要认真落实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对学生、未成年人、60-70岁以内的老年人等凭有效证件实行半票优惠;对残疾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儿童(14周岁以下)、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票。
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时间:
1.市图书馆免费开放时间:地方文献部工作日免费开放,开放时间08:30-12:00,14:00-17:30;1-3楼各功能室全年360天以上免费开放,开放时间:08:30-17:30,1楼自修室延时开放时间:17:30-21:00,1-3楼节假日错时开放。
2.市文化馆免费开放时间:免费开放时间(全年)周一至周五,09:00-17:30;延时开放时间(全年)周一至周五,19:30-21:30;错时开放时间(全年)周六至周日,9:00-17:30。
3.六盘水美术馆免费开放时间:正常开放时间:周二至周日09:00—17:00;错时延时开放时间:周二至周日19:00—21:00(周一闭馆)。
公共文化场馆服务项目:
1.市图书馆服务项目:公益讲座、培训、展览、读书活动、少儿活动等,为少儿读者免费提供各类少儿图书、期刊阅览、外借,为视障人士提供各类盲文图书免费借阅、听书机免费借听;免费提供其他各类报纸阅览,图书、期刊阅览、外借,古籍、线装书、影印古籍、影印民国报纸、方志、地方文献查阅;免费提供人工、自助检索服务等。
2.市文化馆服务项目:舞蹈排练指导、器乐培训、戏曲培训、声乐培训、书法培训、美术培训、网上信息资源查阅、小型群众文化演出活动、非遗展示、数字互动涂鸦、虚拟骑行等。
3.六盘水美术馆服务项目:展览、公益性讲座、公共教育培训、观众艺术创作体验等。
市文化馆免费开放服务项目一览表 | ||
场地名称 | 楼层 | 开放内容 |
舞蹈排练厅1 | 1楼 | 舞蹈排练 |
舞蹈排练厅2 | 1楼 | 舞蹈排练 |
小培训室 | 2楼 | 器乐、戏曲培训 |
少儿活动室 | 2楼 | 少儿游艺活动、少儿合唱 |
琴房 | 2楼 | 多种器乐、声乐培训及练习 |
书法教习室 | 2楼 | 书法培训、练习 |
美术教习室 | 2楼 | 美术培训、练习 |
老年活动室 | 2楼 | 扑克、象棋、体育用品借用 |
电子阅览室 | 2楼 | 网上信息资源查阅、文艺创作 |
小剧场 | 2楼 | 小型群众文化演出活动 |
多功能厅 | 2楼 | 培训、讲座、影视 |
数字文化体验厅 | 3楼 | 互动涂鸦、虚拟骑行、数字摄影等 |
非遗展示厅 | 1楼 | 非遗展示、讲解、传习 |
一、缩短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审批时限
压缩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时限,报告书由法定的6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报告表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
二、实施绿色审批通道、环评豁免和告知承诺制审批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精神、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评豁免管理建设项目清单>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清单>的通知》(黔环通〔2020〕27号),我局同步印发《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绿色审批通道、豁免管理及告知承诺服务规程(试行)》。
各类建设项目对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列入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的,不纳入环评管理,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登记备案手续;列入绿色审批通道范围的,按照“三立即”(即:到件立即受理、受理后立即公示、公示后立即审批)的要求开展审批工作;列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的,在收到业主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必要资料和告知承诺申请表后,不经审查、审核,直接做出审批决定。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从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缴费,每年一次。按年及时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至4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500元至9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1000元至2000元的,补贴90元。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93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一、城乡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困难群众,人员如下: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照相关规定执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应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得高出2倍);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医疗救助内容:①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②对规定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③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计生医疗扶助等报补后的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分类按比例给予救助。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1.2020年起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基本门诊待遇村卫生室起付线为0元,报销比例为8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服务中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元,报销补偿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服务中心)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基本住院待遇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800元,报销比例60%。大病保险起付线6000元,分为三段,最低段按60%支付。 2. 2014年起,0--18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8岁儿童急性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型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地中海贫血、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I型糖尿病、甲亢、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4种重大疾病按省级政策报销比例达80% (终末期肾病血透为90%)。
1.母猪饲养保险政策: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2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财政补贴48元,投保户每头自付12元,保险期限1年。
2.育肥猪保险政策:育肥猪保险金额为每头800元,保费为每头32元,其中财政补贴27.2元,投保户每头自付4.8元,保险期限1年。
3.家禽保险:每批次养殖规模2000羽(含)以上(普通肉鸡、特色肉鸡和蛋鸡)的养殖场(含合作社、户)。参保对象应将其饲养的肉(蛋)鸡全部投保。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和疫病等非人为因素,造成肉(蛋鸡)在一次灾害中连续48小时内死亡数量超过单批次养殖总量的5%(含5%),启动赔付程序。
4.生猪养殖用地惠农政策:一是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二是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5.生猪规模养殖环评政策:年出栏5000头以下生猪养殖项目,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需办理环评审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自2016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5.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补助: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内的国有林和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给予森林管护补助,国有林每亩每年补助10元,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每亩每年补助3元。
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中央财政对国有天然商品林给予停伐管护补助,每亩每年10元,目前我市实施范围仅涉及盘州市;中央财政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给予停伐管护补助,每亩每年16元,目前我市实施范围仅涉及六枝特区、盘州市。
三、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政策: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中幼林森林抚育实行补助政策,每亩补助200元。
四、造林补贴政策: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人工造林和低产低效林实行补助政策,人工造林每亩补助500元,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助200元。
五、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新修改):(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6元,其中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二)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6元,按省、市(州)、县(市、区)4:3:3比例分级安排资金,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六、生态护林员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万元,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的劳务补贴(每月800元)和管护绩效补贴(每年400元)。
七、退耕还林补助标准(一)上一轮退耕还林 1.原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退耕还林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245元/亩。 2.完善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还林农户给予适当现金补助,补助周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140元/亩。 (二)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退耕还林种苗费补助每亩400元;现金补助每亩1200元,其中:第一年补助500元,第三年补助300元,第五年补助400元。
八、自然保护地包括哪些类型? 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将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分为 3 类: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其中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
九、自然保护地哪些区域属于禁止开发建设区? 自然保护地以下区域禁止开展任何建设活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地质公园特级和一级保护区。其他区域为限制建设区,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采伐竹林是否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 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一、城乡低保
(一)申请条件:持有六盘水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保口径)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二)申报材料:1.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涉及家庭成员收入的相关证明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1.申请受理→2.调查核实→3.民主评议→4.一榜公示→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经办机构审查→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7.二榜公示→8.县级民政部门审批→9.三榜公式→10.待遇批准。
(四)发放标准:按照补差发放,2021年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332元/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75元/月。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供养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属地管理,救助供养对象为具有六盘水市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安排,为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乡一致、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一致,确定我市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013元/月。
2.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能力进行评估,分为全护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自理标准。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全护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有3项以下(含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半自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6项都能自主完成且在政府设立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全自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执行。6项都能自理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不设照料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根据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集中供养的,可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照料护理开支。
(三)申请材料:1.个人(户主)书面申请;2.户口本、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账号;3.需要照料护理的提供照料护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银行账号。
(四)办理程序:1.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3.调查核实→4.初审公示→5.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二)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
1.家庭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给予3个月的临时救助。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在3000元—5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在8000元—10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给予4—6个月的临时救助。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在本省范围内就读的,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在省外就读的,在3000元—5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5)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人均500元,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
2.个人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视个人生活困难程度,在500元—15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对个人救助对象获得家庭支持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对象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2)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3.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同一申请中申请事由叠加的,可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相关申请事由叠加项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
(三)申请材料:1.个人(户主)书面申请;2.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救助程序:对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按“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程序办理。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残疾人等级:四级。一级和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和四级为普通残疾。
(二)两项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继续执行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
1.1城市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标准:
(1)低保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长期患重大疾病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3元;
(2)低保家庭中的60岁以上老年人、在校学生每人每月增发135元;
(3)低保对象中单亲家庭所有成员,每人每月增发101元;
(4)低保家庭中的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
1.2农村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标准:
(1)低保家庭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患重大疾病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8元;
(2)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校学生每人每月增发72元;
(3)低保对象中的单亲家庭成员、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家庭成员和失地农村家庭成员,每人每月增发54元;
(4)低保家庭中的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目前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按一级70/人/月,二级50/人/月执行。
五、高龄补贴
(一)补贴政策:六盘水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高龄津贴政策。凡户籍户口在六盘水市范围内的常住老人,80周岁(含)以上的可以享受高龄津贴。高龄津贴只与户籍和年龄有关,与单位无关。只要年龄满80周岁以上的六盘水市户籍老人,均是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如高龄老人本人不能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办理;如老人本人不能办理申请手续、且无直系亲属的,可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申请人。
(二)申请程序:高龄津贴实行个人申请、三级审批制度。凡符合申报条件的老人,可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填报《六盘水市高龄津贴申报审批表》,报乡级复审;乡级复审同意后汇总报县(特区、区)民政局审批,次月开始发放。办理程序:申请人向村(居)民委员会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复审→县级民政局审批→发放。
(三)补贴标准:80—8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80元;90—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150元;100周岁(含)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300元。
六、未成年人救助
(一)孤儿: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最需要呵护的群体。
1.安置渠道:
(1)亲属抚养。
(2)机构养育。
(3)家庭寄养。
(4)依法收养。
2.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050元,机构抚养孤儿每人每月16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调整。
3.医疗保障: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感染艾滋病毒的孤儿要在卫生部门指定的艾滋病治疗机构进行治疗。民政部门对孤儿实施“孤残儿童康复明天计划”项目。
4.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减免其学费。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寄宿孤儿,全部纳入寄宿生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全部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民政部门继续发放生活补助,并实施“福彩圆梦助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对年满18周岁以上在读中职以上的孤儿进行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二)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
具有六盘水市户籍,且符合:
(1)父母双方均有六种情形(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之一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2)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六种情形(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之一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1.六种情形的认定:
(1)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需持有县级(及以上)残联颁发的一级二级残疾证或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证。
(2)重病:指国家、省级、市级医保、卫健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和相关病种,以及县级相关部门规定的重大地方性疾病,需持有由县级(及以上)医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诊断证明。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需持有由县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法院、公安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4)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含6个月),需持有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查验证明。
(5)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需持有由医院、公安、法院出具的相关证明。
(6)失踪:指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需持有法院出具的相关证明。
2.申请流程: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补贴申请表》,向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未成年人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
(3)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3.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落实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制度,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孤儿保障标准执行。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实行差额发放,对其他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补贴的未成年人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不计入家庭收入。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补贴的残疾未成年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三)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
1.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指父母双方从农村居住地流动到其它地区连续 3个月以上,自己留在农村居住地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困境未成年人:
主要包括三类,指的是不满十八周岁的:
(1)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未成年人,其中贫困判定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2)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未成年人。其中残疾的类别和等级均以中国残联发放的残疾证上信息为准;
(3)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未成年人。
3.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乡低保标准。
资料收集整理:市民政局办公室蒋龙秀
联系电话:0858-8229841;18798475510
一、农机购置补贴: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补贴,省农业农村厅确定选取的14大类36个小类87个品目纳入全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按省农业农村厅确定标准执行,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个人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2020年,我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统一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切块下达到县,由县级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补贴发放标准为44.58元/亩。资金来源:原“三项补贴”中8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
一、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一)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100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100元,直到14周岁。(二)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8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二、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一)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1.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1200元;2.夫妻双方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100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200元。3.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二)城镇居民夫妻双方为本省城镇户籍或一方为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妇,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2000元的部分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
三、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双方,女方年满49周岁后,每人每月领取特别扶助金81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双方,女方年满49周岁后,每人每月领取特别扶助金350元。(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领取特别扶助金40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领取特别扶助金30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领取特别扶助金200元。(三)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三级及以上的家庭,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四级的家庭,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四、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女孩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考上省内外大学二本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考上省内外大学专科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为进一步深化贵州省“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要求,不断提升跨区域政务服务水平,便利群众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已启动全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通办工作,实现全省通办。
一、受理部门:贵州省内任一户籍派出所或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居民身份证自助受理机不能办理)。
二、办理条件:贵州省户籍且未申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可领取证件。
四、所需材料:(一)年满16周岁公民。申领人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现场签订书面承诺书。 (二)未满16周岁公民。由监护人(父母)陪同申领人申请,监护人(父母)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如户籍未登记与申领人亲属关系的则需提交申领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申领人居民户口簿及合法稳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现场签订书面承诺书。
五、办理程序:1.证件办理。申领人(或监护人)交验所需材料,核对《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首次申领登记表》,确认基本信息无误后签名,签订书面承诺书,领取《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首次申领领取凭证》。 2.证件领取。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首次申领领取凭证》到受理点领取证件;委托亲属到受理地代为领取的,代领人需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首次申领领取凭证》到受理点领取证件;自愿申请居民身份证个人邮寄业务的,邮政特快专递将证件投递至申领人指定地点后签收证件(邮费自理)。 通过亲属代为领取或邮递方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人在收到证件30日内,到省内就近公安户籍窗口核验身份证信息(含指纹信息),确保证件正常使用。
六、收费标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不收取工本费。
1.为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办证提供便利。为老(含60周岁以上)、幼(1-3周岁)、病、残、孕等特殊群体提供优先受理“绿色通道”,优先办证。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可直接复用5年内办理过的出入境证件照片或居民身份证照片,无需重新拍照。大力推行“我帮办”服务,协助解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在自助填表、自助采集、使用自助设备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切实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2.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实现出入境、治安、交警、禁毒第一批进驻事项的“一窗通办”,群众可在公安综合窗口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交通违章处理、换发驾驶证、居民身份证换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等公安业务。公安综合窗口为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休息日服务、错时延时服务,在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的星期六休息日正常开展公安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星期六服务时间为上午10时至下午16时(中午休息时间缩短为12时至13时)。
3.增加出境提示。增加境外出行安全提示、境外遗失护照等应急处理指引、文明出游常识、出国出境定居、疫情常态化防控非紧急非必要不出境等注意事项等宣传提示。
4.为参与复工复产、“一带一路”建设人员、对参与医疗救护、药品研发、物资供应、学术交流等防疫抗疫工作需要需紧急出境人员,提供24小时“加急办证”“绿色通道”服务,最大限度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企业“走出去”节省成本和时间。
5.对来华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重点工程、重要合作、重大项目的外国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在华居留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签发居留证件的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
6.为确有出国境需求群众提供办证便利。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持续引导群众非必要非紧急不出境的同时,对申请出国留学、就业、劳务,经审核调查属实的,及时签发出入境证件,提供优质高效出入境证件办理服务。
7.为留学人员换发护照提供便利。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出国前申请换发护照的留学人员,其所持护照有效期不足 2 年的,可为其正常换发新护照,为留学人员在国外较长时间居住提供便利。
1.便利老年人线上线下办理交管业务。优化网上代办服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使用亲友的“交管12123”手机APP账号,由亲友代办网上机动车牌证、驾驶证业务,提升老年人办理交管业务便捷性。优化窗口服务流程,推行在车辆管理所等公安交管服务窗口设立老年人办理业务绿色通道或者专门窗口,鼓励为老年人提供免费代办服务。
2.便利出国(境)人员延期换领驾驶证。对出国(境)人员因新冠疫情无法回国(入境)及时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的,可以委托国(境)内人员申请延期办理。2021年底前未及时换证、审验导致驾驶证被注销的,可以在回国(入境)后6个月内正常办理驾驶证换证、审验手续,恢复驾驶资格。
3.推行办理交管业务网上委托。在办理机动车登记、补换领驾驶证、车辆牌证等交管业务时,申请人不方便本人现场办理的,可以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无需再出具纸质委托书,减少证明材料,方便群众即时委托、远程委托、异地委托办事。
4.推行机动车抵押信息在线核查。1、积极推行公安交管部门与银保监部门、金融机构信息联网,共享机动车抵押信息,简化办理抵押登记程序。2、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公章在全国信息系统统一留存的,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时,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需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无需再提交主合同,无需到地方公安交管部门备案。
5.全面推行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全面推进公安交管部门与银保监部门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共享,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车辆管理所网上核查机动车交强险信息,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凭证。
一、项目制培训补贴: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参加并完成项目制培训的可以申请项目制培训补贴。短期项目制培训每人每天100元,最长不超过10天。中长期项目制培训急需紧缺工种类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30元,高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50元;一类工种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20元,高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40元;二类工种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10元,高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30元;三类工种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按每人每天100元,高级工培训按每人每天120元。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按三类初级工补贴标准的70%执行。培训时长: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享受补贴最长不超过20天,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享受补贴时长最长不超过40天。办理流程和申请渠道:由定点培训机构到批准开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二、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六盘水辖区范围内企业组织本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可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以中长期项目制职业技能培训方式开展。对按要求开展并取得相关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急需紧缺工种类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30元,高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50元;一类工种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20元,高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40元;二类工种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10元,高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30元;三类工种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按每人每天100元,高级工培训按每人每天120元。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按三类初级工补贴标准的70%执行。培训时长: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享受补贴最长不超过20天,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享受补贴时长最长不超过40天。办理流程和申请渠道:按属地原则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开展,由批准开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三、创业培训补贴: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组织五类人员按要求参加并完成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GYB培训合格证书的300元/人,培训后取得SYB培训合格证书的1200元/人,培训后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1400元/人。办理流程和申请渠道:由定点培训机构到批准开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四、以工代训培训补贴:六盘水辖区范围内的企业、扶贫车间、扶贫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用工主体(含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劳动力,企业新吸纳劳动者,中小微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并按时发放工资的企业可申请以工代训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按发放工资的30%,每月最高500元,最高6个月进行补贴。办理流程和申请渠道:按属地原则到所在地县级就业部门申报补贴,省、市属企业可在市就业局直接申请。
五、社会保险补贴:用工单位招录就业困难人员,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2/3给予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按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补贴,最高补贴3年,距退休不足5年的可延长到退休。办理流程和申请渠道: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先缴纳后,每半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及12月30日之前。按属地原则到所在地县级就业部门申报补贴。
六、就业见习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及以上学历的毕业、16-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生活补贴,300元标准给予保险补贴,见习期满留用的给予500元一次性补助。办理流程和申请渠道: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按属地原则到所在地县级就业部门申报补贴。
七、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企业达到8%)、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补贴标准最高300万元,贴息2年;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办理流程和申请渠道:按属地原则到所在地县级就业部门申报补贴。
八、就业帮扶车间(基地)一次性奖补:经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生产经营实体吸纳5名以上脱贫劳动力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补贴标准1万元,经认定的就业帮扶基地生产经营实体吸纳20名以上脱贫劳动力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补贴标准:3万元。办理流程和申请渠道:按属地原则到所在地县级就业部门申报补贴。
九、创业扶持补贴: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补贴5000元(高校毕业生到农业领域创业补贴提高到1万元)。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的可申请创业场租补贴每月500元,最长3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工经营证照齐全、创业属实、征信达标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20万元,贴息2年(贫困地区3年);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办理流程和申请渠道:按属地原则到所在地县级就业部门申报补贴。
《六盘水市市场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六盘水府发〔2018〕1号)
措 施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委托招商项目,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对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0.5亿元—1亿元(不含本数)的落地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2.对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5亿元(不含本数)的落地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
3.对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含本数)以上落地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4.符合产业规划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依法经认定机构认定的)、外资项目可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
5.单个项目奖励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
6.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以当年权威机构发布的榜单为准)、国内行业龙头企业50强投资的重大项目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我市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奖励。
一、企业承诺为小微企业,可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二、符合区域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等生产及配套设施的小型社会投资项目,不再审核设计方案,将工程建设许可并入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企业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150万元/亩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200人及以上的民营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工业项目,按照省、市(州、地)、县级所得土地出让金30%的金额,按规定通过其他渠道奖励或补助企业;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80万元/亩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100人及以上的民营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工业项目,按照省、市(州、地)、县级所得土地出让金20%的金额,按规定通过其他渠道奖励或补助企业。对工业用地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一、学前教育
1.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00-800元。由家长向幼儿就读的学前教育机构申请。
2.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向农村学前教育儿童每生每天提供3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元。不直接发给幼儿家长,用于增加膳食营养。
3.校内资助。从事业费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二、义务教育
1.全部免除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2.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3.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的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标准为小学寄宿生每生每年1000元、非寄宿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寄宿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每生每年625元。其中,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由学生向其就读的学校申请。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每生每天提供5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不直接发给学生,用于增加学生膳食营养。
三、普通高中
1.免学费。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费,标准为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对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2.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可以分为三档:一档2500元、二档2000元、三档1500元。
3.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普通高中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00元;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在本省就读的学生向其就读学校申请,省外就读学生向其户籍地教育部门申请。
4.校内资助。提取学校事业收入的3%-5%用于学生资助。
四、中职学校
1.免学费。对象为所有在我省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对依法批准的民办中职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给予补助,超出标准的部分由学生交给学校。
2.国家助学金。资助在一、二年级就读的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集中连片特困县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标准由各中职学校结合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等实际情况,在1000-3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3.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中职学校一、二年级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00元;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在本省就读的学生向其就读学校申请,省外就读学生向其户籍地教育部门申请。
4.国家奖学金。从2019年开始实施,奖励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在就读学校申请。
五、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阶段
1.国家奖学金。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预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一档每生每年3800元、二档每生每年3300元、三档每生每年2800元。
4.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本专科(高职)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每生每年3830元、专科(高职)每生每年3500元。在本省就读的学生向其就读学校申请,省外就读学生向其户籍地教育部门申请。
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预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学生入学前到户籍所在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6.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
7.大学生应征入伍一次性奖励。向就读贵州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含在校生)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本科3000元、专科(高职)2000元。
8.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就业或服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贵州省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乡镇单位就业或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可以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6000元。在就读学校申请。
9.校内资助。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作为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临时生活补助、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学生资助。
10.滋蕙计划(大学新生入学路费资助),在其高中或中职毕业时就读的普通高中学校或中职学校申请资助。
(1)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以下范围学生可申请滋蕙计划资助:一是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二是烈士子女、孤残学生、残疾人子女;三是因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
六、普通高校研究生阶段
1.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20000元。
2.国家助学金。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6000元。
3.学业奖学金。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品学兼优在校研究生,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8000元。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发放,学生入学前到户籍所在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5.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6.省属普通高校研究生毕业下基层就业或服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与本专科相同。
七、城镇低收入困难群体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针对在我市城镇居住满半年以上的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子女就读学前、高中、中职、专科和本科给予资助,学生在其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请资助,发放由其居住地的中心校或教育局发放。
1.学前教育: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
2.高中教育:扶贫专项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补助书费400元、补助住宿费500元、补助学费760元。
3.中职教育:对在校一二级学生发放扶贫专项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补助书费400元、补助住宿费500元。
4.专科:扶贫专项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补助学费3500元。
5.本科:扶贫专项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补助学费3830元。
以上所有的资助项目,除个别资助项目按指明申请的地点申请外,其余学生资助项目都在其就读的学校申请。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5万元补助,对有效期满当年连续申请重新认定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为规模以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15万元补助。对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享受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后补助资金外,再给予1万元资金补助。
科技研发平台和服务平台奖补政策:支持建设省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专业研发机构和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服务机构,对申报成功的国家级、省级专业研发机构及科技服务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金补助。对与各市(特区、区)、六盘水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签订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协议并向市科技局备案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每成功培育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每成功培育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所在平台5万元补助,每个平台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政策:根据每年出台的规上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办法,采取一次性拨付经费的方式,根据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投入额度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科技银行”专项贷款政策:“科技银行”向全市科技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订单融资”等信贷产品。“科技银行”专项贷款单户最高为500万元,期限最长为2年。
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市科技局为选派的每名科技特派员每个聘期内安排2万元工作经费。
为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和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强化资金保障,支持新型工业化建设,大力实施工业倍增行动,奋力实现工业大突破,结合六盘水当前实际,特制定了《六盘水市工业倍增行动激励办法(试行)》,激励全市工业企业积极推进企业生产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有序开拓产品市场,逐步扩大生产规模。
一、申报对象:激励办法对工业企业和工业企业管理人员两个对象进行激励。“工业企业”指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为我市做出突出经济贡献的工业企业;“企业管理人员”指的是在受激励的工业企业内任职的企业管理人员。其中,企业管理人员不单独进行激励资金申报,激励资金统一发放到企业,由其所在的企业自行决定是否对其进行激励。
激励办法对激励资金的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企业最高可用激励资金中的30%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剩余部分仅可用于企业研发创新、扩大再生产、安全技改、更新技术、贷款贴息、人才引进等。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将对资金实施监管,督促企业按规定使用资金。
二、激励方式:激励办法严格按照税务、财政等测算的经济贡献增长情况进行奖励,针对三类工业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激励标准:
(一)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按年度对市县两级经济贡献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规下工业企业。这类企业采用分段超额累进方式计算相应激励资金。“分段超额累进”指的是将企业的经济贡献从10%开始到50%,每增加10%为一个阶段,且每个阶段的激励资金比例从10%到50%不断累进。
(二)按年度对市县两级经济贡献小于10万元的规下工业企业。对该类企业,直接将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50%用于激励企业。
(三)当年新设立的企业。对于当年新设立的企业,按年度对市县两级经济贡献在10万元以下的,将经济贡献的50%用于激励企业;经济贡献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给予表扬激励。
以上表述中,“规上企业”全称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两千万元以上,并按照项目程序已经申请进入统计规模以上企业库的工业企业;“规下企业”即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指没有进入统计规模以上企业库的工业企业;“经济贡献”指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市县财力部分。
三、申报程序及申报时间:申报程序按照企业申报、县级初审、市级复审逐项进行。企业申报程序是由企业对照激励标准和条件,自愿如实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并提交至当地县级工信部门。企业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县级初审由各市(特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六盘水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经济发展局)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生态环境、应急部门初审,每年2月10日前将初审结果加盖公章后报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级复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每年2月20日前将复审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激励资金兑现方式: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并通过最终审核后可获得激励资金。激励资金70%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以技改资金的方式兑现到企业;剩余30%的激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以人才奖励资金的方式直接兑现到企业。
五、“一票否决”事项:一是申报材料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恶意偷税、漏税、欠税的,一经发将现取消申报资格,已获得激励资金的将追缴激励资金,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是申报企业在安全、环保方面不达标或当年发生安全事故、环保事件的一律不予以支持。
1.认真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小微企业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物联网公用设施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围绕技术前沿和发展优势,将物联网建设列入市级科技计划范围,并给予市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取消企业资质类、项目类等审批审查事项,消除行政审批中部门互为前置的认可程序和条件,减少政府对企业创新创业活动的干预,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2015〕7 号)等文件精神,对高科技人才、高级技术人才在我市创办企业,且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可由产业引导基金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15%的股权投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在2年内按不高于500平方米标准厂房面积计价提供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对科技创新型中小民营企业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项目,除按国家、省规定予以资金配套外,市级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给予适当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补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三年攻坚行动方案和六盘水市物联网产业 2019 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19〕34号,2019年6月12日)
2.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创新投入方式,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万企融合”大行动期间,市级财政每年预算 1000 万元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专项资金,大力支持 40 个融合标杆项目建设。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万企融合”大行动资金投入力度,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600万元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专项资金,重点支持370个融合示范项目建设,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引导带动区域内实体经济企业开展融合升级。要加大对“万企融合”大行动干部人才的培训力度,提高干部开展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工作的能力。要面向重点人群开展数字技能培训,举办数字技能竞赛和各种体验活动,宣传引导并普及相关知识,提升公众数字技能水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落实“万企融合”大行动打好“数字经济”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发〔2018〕7号,2018年9月1日)
一、惠企政策:
(一)法治体检
主要内容:根据企业需要为企业营造法治环境保障、帮助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风险等方面提供“法治体检”服务。
涉及范围:(1)已经聘请我市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民营企业;(2)自愿申请“法治体检”的重点民营企业;(3)自愿申请“法治体检”的中小型民营企业。
对于被各级党委、政府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民营企业,根据其需求优先开展“法治体检”。
执行标准:(1)无偿原则。“法治体检”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公益活动,不得向服务企业收取任何费用;(2)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企业的意愿,根据企业需要及实际情况进行体检;(3)保密原则。所有参加法治体检工作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严守职业道德,维护被检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必要时,法律服务团队可以与民营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和保密协议。
办理流程:填报“法治体检”申请单(详见附 件1)提交各市(特区、区)司法局律师科(股)或市律师协会,收到申请单的部门根据收集的民营企业名单情况,合理安排法律服务团队为民营企业进行免费“法治体检”。
申请渠道:民营企业自愿向各市(特区、区)司法局律师科(股)或市律师协会申请。
二、利民政策:
(一)远程视频会见
主要内容:六盘水市司法局搭建远程视频会见系统,让市民可以通过会见系统会见在贵州省内监狱服刑的亲属,节省市民探视服刑人员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广大市民凡有亲属在贵州省内监狱服刑并满足相关会见条件的,均可到当地司法所申请远程视频会见。
涉及范围:广大市民凡有亲属在贵州省内监狱服刑并满足相关会见条件的均可享受政策。
执行标准:
远程视频会见条件:市民与服刑人员属于直系亲属的(如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可以进行会见。
办理流程:(1)市民携带身份证、与服刑人员的关系证明、证件照(电子版)至户籍所在地司法所进行预约申请;(2)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照市民的需求向监狱提交预约申请;(3)监狱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则预约成功,不通过则需重新补充资料;(4)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市民会见时间;(5)市民按照预约时间在司法所与服刑人员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申请渠道:在市民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或服刑人员(省内监狱服刑)户籍所在地司法所进行申请。
(二)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降低法律援助门槛
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扩大民生领域法律援助覆盖面,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我们将土地纠纷、林权纠纷、主张义务教育权利、“三变”改革中农民股东相关权益保障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放宽经济困难标准,把法律援助覆盖人群从低保群体调整至低收入群体,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老百姓,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案件范围的限制,实现全覆盖,解决了他们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难题。
涉及范围:法律援助覆盖人群从低保群体调整至低收入群体。
执行标准:
1.公民有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4.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市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直接申请援助,也可以通过网上填报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援助。
2.提交材料。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及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5)申请人保证所提交的证明及证据材料属实的声明。
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申请,由接待人员按上述要求记入笔录,申请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
(6)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7)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8)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3.审核资料。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后,做到五个“当天”,简化程序,为当事人提供及时的法律援助服务。
申请渠道:申请人可以带着相关材料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拨打六盘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服务热线电话0858—8242171有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进行咨询。
(三)人民调解
主要内容: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涉及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民间纠纷。
执行标准:无
办理流程: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和有关事项;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核对证据材料,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3.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疏导;
4.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5.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调解不成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申请渠道:在纠纷发生地或者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申请。
1.为什么要实行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
近年来,党的惠民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大量财政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到群众手中,为落实社会保障兜底政策、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惠民惠农政策的实施效果。实行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旨在解决补贴项目零碎交叉、补贴资金管理不规范、补贴发放不及时不精准、平台建设不统一等问题,规范和完善“一卡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2.纳入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的资金有哪些?
财政惠农补贴是指补贴主管部门按照各级政府政策规定,核定发放到户到人的财政补助资金,不含临时紧急救助补贴。“一卡通”是指居民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承接所享受的各项补贴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实行配卡、配折,卡折合一。2021年纳入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的资金主要包括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金、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等37项。
3.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各部门如何分工?
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上下协调、联合联动”的工作机制,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原则,财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在政府信息公开或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指导下,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补贴政策清单、制度文件等的公开工作。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预算安排等工作。配合做好补贴资金代发金融机构选择等。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补贴政策实施和资金管理、补贴基础信息审核管理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动态调整补贴政策清单。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信访及信息公开申请。
代发金融机构负责补贴资金代发工作。按照代发协议,及时性、准确性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群众,做好补贴信息告知服务。向补贴群众提供便捷的查询、取款途径。